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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
2017/10/23

文章出處: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(台北辦公室)

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

 

第一條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為提供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求職者、技術生、與實習生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,並採取適當之預防、糾正、懲戒及處理措施,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,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,以及勞動部頒布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之相關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,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或主管對前揭人員及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
        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
  •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  •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、碰觸或性要求。
  •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  •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  •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
 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求職者、技術生、與實習生。

第三條  本公司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,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。

第四條 性騷擾之申訴,應以言詞或書面提出,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。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(一)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。

(二)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
(三)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
第五條 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得設置專線電話02-6618-0101、傳真02-6618-8822、專用電子信箱wjs6618@gmail.com,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。

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,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,以書面撤回其申訴;申訴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
第七條 本公司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,本公司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,由雇主與受雇者代表共同組成,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。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,並為會議主席,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,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;置委員三人至七人,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,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。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,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,並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。

第八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、調查及決議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;違反者,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,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,並解除其選、聘任。

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。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,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。前項決議,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、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,。

第十條 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;必要時,得延長一個月,並通知當事人。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,二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。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自知悉時起算。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,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。

第十一條 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。

第十二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如涉及刑事責任時,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。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。

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
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,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。
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董事長核定公布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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